10月21日起,越南进出口新规将生效
目前,越南已经签下了两个重量级自贸协定,分别是《越南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及进步协定》(CPTPP),这将使得越南出口加拿大、日本、墨西哥、秘鲁、法国、德国等市场时,可以享受更多关税优惠。但这两个自贸协定也对越南的原产地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随着中美贸易摩擦升级,越南对美国的出口大幅增长,已经引起美国的警觉。根据美国政府统计数据,2019年前5个月,越南出口到美国的电脑和电子产品同比增长71.6%,而同一时间,从中国出口至越南的电子产品、电脑、机械和其他设备较2018年同期激增。美国已对越南施压,一再督促越南严查“洗产地”的出口。
所以今年以来,越南在进出口原产地确认方面屡屡调整规则,目前最新的规则将于10月21日起生效。
此前,越南工业贸易部发布的“越南制造”(原产地)标准草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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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签上必须标示产地,某一货品若纯粹为越南产地或完全在越南生产,将可标示“越南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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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商品经在越南最后加工阶段制成,需满足符合有关商品代码(HS)转换规定以及境内新增价值比率达30%以上等条件,才能标示“越南制造”。
近日,越南财政部颁布第62/2019/TT-BTC号公告补充、修正第38/2018/TT-BTC号公告,有关确认进出口货物的产地。第62/2019/TT-BTC号公告自2019年10月21日起生效。
第62/2019/TT-BTC号公告修正诸多产地问题,具体而言,有关原产地证明书上之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第15条第6项h目补充、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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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的货物描述与在进口报关单上的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但海关机关有根据确认货物属进口报关单上所申报的税则号列,补充的进口报关单符合产地标准时,可接受货物产地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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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的货物描述与在进口报关单上的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且海关机关有根据确认进口货物非为产地证明书上的货物时,则海关机关应拒绝货物产地证书上的货物,并依本公告第22条第2项的规定通知至海关电子资料处理系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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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不同,原产地证明书上及进口报关单上、实际进口之货物描述相符时,如海关单位无根据可确认进口报关单上所载税则号列的货物符合第31/2018/ND-CP号议定所规定之产地标准之一,海关单位依照本公告第19及21条之规定进行确认手续。
另外,第62/2019/TT-BTC号公告亦补充拒绝接收原产地证明书之情况。具体为,补充、修正第22条第1项d目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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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已持有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但办理海关申报人不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号码、签发日期,或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尚未持有原产地证明书,而申报人在进口报关单上亦未依据本公告第5条的规定申请延缓缴交,海关机关可依规定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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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报人申请延缓缴交原产地证明书(本公告第5条规定),但于过期后才补充申报及缴交(第7条规定),海关机关可依法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目前在越南工贸部的官网上,可以发现这段时间以来,越南官方频频更新“洗产地”的相关新闻,可见其重视程度。
越南工贸部近日向各省市人民委员会通报13种出口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可能遭到贸易救济措施和反避税调查的预警商品名单。工贸部将预警级别分为4级。列入第4、3级的出口商品需要严密监控,对相关企业活动进行严格检查;列入第2、1级的商品需要关注和持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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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被越南工贸部列入预警第4级的是胶合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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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第3级的是人造石、铁皮柜、橡胶床垫、电自行车、货客车轮胎和耐腐蚀钢等7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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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圈、热轧钢板、铸钢产品、合成纤维等4种被列入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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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腐蚀钢和丝带为1级。
上述13种商品均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和反避税调查的品种。自美启动调查以来,中国对美出口上述商品金额大幅下降,而同类商品越南对美出口金额大幅上升。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机关怀疑这些商品转道越南向美国出口以规避双反关税,因此越南必须加强对相关出口企业的监控和检查。
此外,越南海关正在开发一种新的程序以便更好地识别并惩罚那些违规将中国产品假冒为越南产品出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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