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国内 > 正文

帮妻子谋利、受贿超900万元 宜宾纸业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周晓川案细节曝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24-08-30
导读:2024年8月2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周晓川受贿案细节。 周晓川,男,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公司)企管处处长,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2024年8月2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周晓川受贿案细节。
周晓川,男,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公司)企管处处长,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等职。
违反廉洁纪律
帮助妻子谋利586.93万元
2007年至2021年,周晓川利用职权,帮助妻子梁某从甲公司购买酰胺产品,再向宜宾纸业公司销售。经营期间,梁某获利共计586.93万元。
周晓川的行为属于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还是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宜宾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认为,周晓川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公司相关人员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梁某向宜宾纸业公司供应酰胺产品谋取利益,符合利用职权为配偶在大宗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案证据证明,宜宾纸业公司从梁某处购买酰胺产品是宜宾纸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一环。梁某从甲公司购进酰胺销售给宜宾纸业公司的价格,与宜宾纸业公司同时期向其他公司采购的酰胺价格相比较,未高于市场价格。梁某销售的酰胺经宜宾纸业公司多年检测、使用均为合格产品。宜宾纸业公司从梁某处购进酰胺未造成宜宾纸业公司经济损失。故而,周晓川该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
以“合作经营”“技术入股”名义
收受财物948.99万元
2002年至2021年,周晓川利用担任宜宾纸业公司企管处处长,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原料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948.99万元。
其中,2017年至2022年,周晓川在担任宜宾纸业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等职务期间,与竹料供货商廖某某达成“合作经营”意向,周晓川为廖某某向宜宾纸业公司供应竹料提供帮助,之后,按照1.5万元/车向廖某某预付部分竹料款,待宜宾纸业公司计算出竹料的绝干吨位以及应当支付给廖某某的货款后,扣除提成费(双方商定按照竹料绝干量30元/吨计算提成费)和前期的预付款后,垫资向廖某某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廖某某则将宜宾纸业公司结算竹料款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周晓川,周晓川收取宜宾纸业公司向廖某某拨付的全部结算款。经查,周晓川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获取竹料提成费455万余元。虽然周晓川与廖某某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出资行为,但该出资系虚设交易环节,为双方权钱交易行为披上民事行为的外衣,应当认定周晓川构成受贿罪。
2017年至2021年,周晓川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商议,由乙公司全额出资采购设备、原料生产聚合氯化铝销售给宜宾纸业公司,胡某占股62%,周晓川以“技术入股”名义负责技术和从宜宾纸业公司拿到订单,占股38%。其间,周晓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乙公司向宜宾纸业公司供应聚合氯化铝,并在款项拨付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之后,周晓川、胡某发现从第三方购进聚合氯化铝比自己生产成本更低,遂采用第三方购进产品直接转卖给宜宾纸业公司赚取差价的合作模式,因周晓川在合作经营中所起的作用更大,与胡某商议后,将其占股比例提高至50%。
宜宾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认为,周晓川所谓的“技术入股”不具备实际价值、不承担市场经营风险,实则以职权入股,帮助胡某从宜宾纸业公司获得订单,收受胡某所送干股。直至案发,胡某公司的股份并未被周晓川实际占有或者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因此,应当以其实际获得的经营利润作为受贿金额。经审计,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周晓川从乙公司获得经营利润共计228.55万元,均应计入其受贿数额。
此外,据廉洁宜宾通报,2013年8月,周晓川任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期间,以3%的月息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60万元。截至2014年1月,周晓川收回本金并获息9万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22年4月13日,宜宾市纪委监委对周晓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年4月29日,经四川省监委批准,对周晓川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5日,对周晓川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
2022年10月26日,经宜宾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宜宾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晓川开除党籍处分;由宜宾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022年10月28日,宜宾市监委将周晓川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晓川涉嫌受贿罪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周晓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周晓川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坦白、退缴475万余元犯罪所得等从宽情节,2024年1月5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以周晓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周晓川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4月29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面新闻综合自《中国纪检监察报》、廉洁宜宾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特色服务|企业建站|其他服务|法律声明|版权隐私|付款方式|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2-2022 中华纸业杂志社 版权所有 鲁ICP备10014844号-1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101号│ 新媒体部:0531-88192261 │ 采编部:0531-88935343 │ 市场部:0531-88522949 │
中华纸业传媒微信公众号
可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