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排污,罚款20万!关于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处罚一定要清楚
2019年3月28日,河北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廊坊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经现场核实该违法事实属实,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整人民币的罚款。
苏州工业园区某针织印染企业主要从事成衫印花生产,该企业在印花、洗板过程中有清洗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2019年5月23日,园区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污水排放口有清洗废水排出,但该企业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7月3日,园区国土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继修正、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责任。原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纺织行业实施重点管理,应申请排污许可证。本案中,该针织印染企业主要从事成衫印花生产,存在印花、洗板工序,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排放,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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