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通知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admin
时间:2020-04-16
导读: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附件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附件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以下简称《应急服务通知》,附件2)等文件要求,扎实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工作落实,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助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环评豁免管理
以下类型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免于办理环评审批和备案手续,不得变相要求审批或备案。
(一)2020年9月底前,符合《指导意见》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所列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10个行业30个小类项目(项目须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应急服务通知》中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临时性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28号)中明确的简易低风险工程等建设项目。
二、有序推进环评告知承诺审批制
(一)明确实施范围
以下类型项目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审批制。
1.2020年9月底前,符合正面清单中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17个行业44个小类项目(项目须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
2.疫情防控期间,符合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且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3.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
鼓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建设项目特点、环境管理要求、复工复产等特殊需求,先行先试,制定本级审批权限内纳入告知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规范工作流程
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相关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退回并予以一次性告知。告知承诺工作流程见附件3。
(三)做好信息公开
按要求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书全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批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作出准予告知承诺审批决定后的3个月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附件进行技术复核,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
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告知承诺范围、不符合告知的审批条件、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可直接撤销审批决定。
三、强化环评审批服务
(一)做好前期服务
建立完善本辖区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畅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全程指导,提高审批效能。要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把生态环境隐患解决在前端。
(二)鼓励工作创新
鼓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坚持改革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创新环评管理方式,适应疫情防控形势要求,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简化环评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助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鼓励各区以新一轮规划环评、区域环境评估等相关工作为切入点,探索规划(区域)环评+告知承诺审批、规划(区域)环评+豁免、规划(区域)环评+简化、规划(区域)环评+正面清单等审批新模式。
四、建立跟踪调度机制
(一)实行月报告制度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梳理正面清单和防疫防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积累正面宣传素材,并及时报本级政府。
请于每月22日前,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实施情况汇总表》《疫情防控急需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5、6)电子版报我局。
(二)加强政策宣传
加强对疫情形势下环评审批新政策的宣传,做好对办事企业群众的接待服务,做好政策指导与宣传,打消办事企业群众疑虑,促进政策有效落地;特别是对于豁免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并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应在对外咨询服务中将相关要求讲解到位。
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工作建议,要及时报我局。我局将适时对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核查、总结提炼,并通过官方网站“优化营商环境专栏”“两微”等途径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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