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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进口箱板纸漏税案例被海关查处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0-05-11
导读: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2020年4月27日,厦门海关网站公开两起与进口包装纸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厦门嘉谷纳商贸有限公司、新利达(漳州)包装纸品有限公司两家企业。 两家企业在进口成品包装纸时,都使用了编码4804310090进行申报,该编码产品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2020年4月27日,厦门海关网站公开两起与进口包装纸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厦门嘉谷纳商贸有限公司、新利达(漳州)包装纸品有限公司两家企业。
    两家企业在进口成品包装纸时,都使用了编码4804310090进行申报,该编码产品为未漂白的其他薄牛皮纸及纸板,进口优惠税率为2%。而两家公司实际进口的产品为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编码为4805240000,进口优惠税率为6%,税率差高达4%。两家企业用此方法漏缴税款,都被海关做出了行政处罚。
    据知情人士向纸业内参透露,近几年,国内进口包装纸数量激增,这样通过使用低税率编码申报进口高税率产品的情况,在市场中并不是个例。
    以下是其中一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02号
    当事人:厦门嘉谷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钰红,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5单元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HLXJ7L。
    2018年3月20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华释航报关行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499824千克,申报总价267405.84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4804310090,报关单号为371120181118017272;2018年3月2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华释航报关行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499741千克,申报总价267361.44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4804310090,报关单号为371120181118017808;2018年4月3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194226千克,申报总价111291.5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4804310090,报关单号为371120181118020878;2018年5月4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牛卡纸196928千克,申报总价112839.74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4804310090,报关单号为371120181118028858。
    2019年4月和10月,经海关验估审核及稽查发现,上述四票货物实际品名为强韧箱板纸,应归入商品编码4805240000,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308894.93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查获经过说明、稽查报告、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4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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