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行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来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编辑:春天
时间:2020-10-28
导读: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行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行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六保”“六稳”工作要求,贯彻“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的精神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精神,坚持把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作为深化企业守法、优化行政执法、强化社会监督的基本遵循与主要依据,全面推行以排污许可为标准的行业综合治理,实现改善生态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双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行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9日
哈尔滨市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行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坚持把落实国家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改革政策作为深化企业守法、优化行政执法、强化社会监督的基本遵循与主要依据,全面推行以排污许可为标准的行业综合治理,构建查摆问题、处理欠账、依证排污、按证监管的管理次序与管理机制,推动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抓住整改机遇、规范生产经营,促进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科学、公平、统一,形成改善生态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双赢。
二、主要原则
(一)新老有别。新改扩建项目结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核发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管理。历史遗留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开展综合治理,达到允许排污条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综合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污许可条件的依法取消排污资格。
(二)责任到位。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排污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业综合治理工作督导、督办,依法发证、依证监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行业综合治理;排污单位承担综合治理主体责任,依法整改环境问题,依法领证、按证排污。
(三)统筹兼顾。统筹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既扶持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发展动能,也整顿不符合要求的排污行为、减少环境风险和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突出问题,以高水平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排污许可管控清单。督促排污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环保管家制度,结合生产工艺自行排查或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梳理形成排污许可正面、负面、问题管控清单。其中:正面清单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要求明确应当履行的环保责任;负面清单为法律法规中明确不允许的行为要求;问题清单为目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指导和督办排污单位根据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时限、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具体任务。
(二)完善排污许可管控要求。由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一企一策”网格化监管要求,组织专家对排污单位形成的排污许可管控清单进行评估,对整改计划提出优化建议,将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管理等各项要求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控范围,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的管理台账。
(三)全面落实清理整顿内容。一是环保手续是否完备;二是环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处理与排放监测情况报告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污染防治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污染防治药品与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及交接班制度等);三是各项环境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包括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辐射安全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及应急储备情况,设备检修、污染治理设施故障造成事故性排放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四是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是否正常;五是具体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六是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是否有效执行(包括药品使用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维修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等情况,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及自动监控装置建设情况等)。清理整顿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分类实施综合治理。一是对于目前已经投产但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由排污单位通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补办环评、自主验收、核定排污量、购买排污权等完善手续。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要求,不以土地性质等问题作为环评审批前置和障碍,重点评估土地利用性质改变的环境合理性,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内容,将行政审批向专家评审倾斜;对项目是否可能引发环境风险、是否必须进入园区等选址合理性问题,依托专家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以及周边环境的可接受性等方面进行论证,避免一刀切。二是对于新投产的,由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同时,提交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证明材料、验收计划(包括试运行)。生态环境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核发条件的排污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有关文件,然后由排污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开展设备调试、组织自主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换领排污许可证。对于省市重点项目实施预审制和容缺受理,在专家提前介入精准把脉基础上,可以边开工边审批,通过强化事中指导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与要求,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化证后监管保证达标排放;对于在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经过评估与园区定位融合但前期没有纳入园区主导产业的项目,在园区规划调整完成前,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实施容缺受理,确保重点项目及时开工落地。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10月初至2021年3月底,基本完成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综合治理;到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类排污单位综合治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的,在限期整改时间内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依职做好行业综合治理工作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情况汇总上报等,对行业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和验收。
(二)加大政策帮扶。各区、县(市)政府切实从减轻疫情影响和稳企业、保民生方面入手,以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排污单位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排污许可管控清单为依据,集中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帮助各行业全面清理整治环境问题,深化政策指导,建立帮扶机制,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与服务,对积极配合整改、主动落实整改的排污单位予以政策、技术和业务支持,为落实许可证制度提供支撑。
(三)打击故意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把监管执法作为行业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兜底,对逾期未实施整改或未落实整改要求、治理期间或治理后仍然恶意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位于禁建区内,属于排污许可禁止类的排污单位,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停。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县(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抓住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政策机遇期,加强综合治理宣传,积极争取行业协会支持,引导排污单位形成落实治污主体责任、模范遵守环保法规、规范生产经营的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监督,同时对行业综合治理后仍然违法的排污单位予以媒体曝光,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行业环境综合治理与排污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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