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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裕同与苏州某大厂签署战略合作 对方注册资本2.26亿!

来源:华印纸箱彩盒 编辑:春天 时间:2021-06-17
导读:厂签署战略合作... ...
    2021年6月15日,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大维格(以下简称“苏大维格”)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本公司与苏大维格在包装、防伪和功能性材料等多个领域合作事宜达成初步意向。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林森
    3、注册资本:2.260亿
    4、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新昌路68号
    5、主营业务:苏大维格是国内领先的微纳结构产品制造和技术服务商,主要为客户提供不同用途微纳光学产品的设计、开发与制造服务。公司主要产品为微纳光学产品、反光材料。
    6、关联关系及最近三年交易情况说明:苏大维格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苏大维格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7、履约能力分析:苏大维格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8、经查询,苏大维格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背景、内容及方式
    裕同科技是国内高端品牌包装的龙头企业,在消费电子、大健康、烟酒、化妆品、食品等包装领域均拥有全球顶级的客户资源;苏大维格拥有微纳制造领域深厚的技术积累和优秀的研发团队,在防伪、包装及装饰等方面成功开发了AMOS动态光学膜、新型3D光学材料等满足去塑化和环保节能要求的材料,并成功应用于公共安全、烟酒、消费电子、快消品和运动服饰等多个行业。
    双方将围绕烟酒、消费电子、日化、运动服饰等行业的产业发展需求,在包装、防伪、装饰和功能性材料等多个领域,通过合资公司、组建团队、建立联合实验室、整合供应链和客户资源等方式,充分发挥裕同科技的客户资源和供应链优势、以及苏大维格的技术开发和产品设计优势,建立有效的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进行精诚和紧密的合作,实现共同的市场扩张策略和战略发展目标,为双方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双方将建立高层不定期会晤制度和具体工作协商沟通机制,研究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商定有关政策,签订后续协议,推动合作的实质开展。
    2、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对合作事项及其涉及的相关文件,知悉的任何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的方式及方法,技术文档等相关资料及其它信息均应妥善保管,上述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或者行业通行的最低期限。
    双方尊重和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维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框架协议对公司影响
    1、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旨在以实现合作各方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为目的。苏大维格是一家从事微纳光学制造、激光图像与全息包装、微光学薄膜产业化领域的技术领先性公司,拥有微纳制造领域深厚的技术积累和优秀的研发团队,多次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是国内规模领先的“定制化镭射转移材料”研发者和制造商,在防伪、包装及装饰等方面成功开发了AMOS动态光学膜、新型3D光学材料等满足去塑化和环保节能要求的材料,并成功应用于公共安全、烟酒包装、消费电子包装、快消品包装和运动服饰等多个行业。苏大维格运用图像防伪技术加工的镭射转移纸一直是国内主要的烟包印刷企业的核心材料。本次公司与苏大维格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行业龙头的强强联合,通过结合苏大维格在纳米印刷、防伪、功能性新材料等方面先进的技术开发和产品设计优势,使得公司在高端化妆品、奢侈品、电子烟、传统香烟、白酒等行业的防伪包装研发向上游基础材料进一步发展并得以强化,以期更精准地解决客户的痛点、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也将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及市占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性文本,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协议签订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四、风险提示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双方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意向性协议,目前不涉及合作具体事宜。公司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后续合作具体事项等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3、本框架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最近三年公司未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公司目前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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