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又一批环保法律标准正式启动实施
从2020年3月1日起,又有一批环保法律法规正式启动实施!既有省级的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也有地方级的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等。快来围观!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对餐饮企业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不得与其它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不得排入污水、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不能随意倾倒、抛撒,不允许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它食品,不得直接用来喂猪等。
《办法》还明确了处罚内容。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将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且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直接用泔水喂猪的,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这是到目前为止,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省市出台的第一个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法规。《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载明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各要素环境管理要求,实施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一证式”管理,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所有要求将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
《条例》提出“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定期报告和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以确保其排污行为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等方面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保护、人工湿地运行维护和入黄排水沟治理任务和要求;明确了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监测网络并强化执法监管;明确了要建立跨界水污染纠纷协调机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明确了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针对水污染防治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这一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种类的不同,《条例》分别设置了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整治、责令关闭、按日计罚等一系列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明确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100万元,经过复查没有改正继续违法排污的还可按日连续处罚。
《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范》
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主编,旨在加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生产准备、生产运 行、检修维护、专业技术、安全和环保等的运营管理,适用于炉排炉焚烧厂。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共5章37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规定了防治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3个方面的内容。为提升、改善全市人民生活环境,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的原则。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按省规定的标准列入工程造价,足额拨付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落实;对暂时或者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等。
《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分为总则、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放养畜禽;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野炊、露营、洗涤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应当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
《条例》还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使用、保护及各方利益,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
《条例》对河长制、显山露水体现泉城特色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济南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河道规划管理和保护予以明确,与《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标志着“山泉湖河城”自然风貌保护制度体系的初步建成。
一是针对河道管理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的情况,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二是规定了河长制的组织形式,明确了市、区县、镇街、村居四级设立河长,市、区县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明确了总河长、河长的工作职责。三是规定了包括信息公示制度在内的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相关信息的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条例》坚持河道管理和保护并重,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为立法主旨,明确突出泉城特色。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8种行为,其中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150米内捕鱼、游泳、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南通正式建立全市统一的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扬尘监管将有法可依。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对管辖区域内工业堆场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相关环境信息。
《办法》对建设工地需配套提出要求,工程根据工地规模,按规范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确保正常使用。建设工程开工前,安装出入车辆清洗设备。
凡违反《办法》规定的,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共五章,五十五条,分别对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了达到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的立法目的,《条例》将“生态优先”、“防治结合”、“损害担责”写入总则,并明确规定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制定锅炉、窑炉整治计划,特殊区域高污染企业限期改造、转型、搬迁等。
明确了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及其他污染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减少燃煤污染排放;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制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突出钢铁、港口产业特色,加快技术设备升级改造;强化扬尘污染防治,明确了各类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主体。
结合港口、钢铁、交通、扬尘、生活排污等多种污染方式交叉重叠的实际,对重点污染区域、重点排污领域设置特色条款予以规范;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控要求,明确排污重点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数据联网等手段进行监控;针对输入性污染突出的问题,规定“在与其他市毗邻的区域设立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加大对输入性污染源的监测分析”,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
据悉,《条例》共分为五章和四十四个小条,涵盖了涟江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河道管理与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明确,涟江流域保护与管理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涟江流域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活动,危及河道安全的,对个人处以1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施行将有效解决涟江流域保护与发展中存在的规划布局滞后、管理保护不规范、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问题。
《桐乡市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禁放范围:桐乡市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时间:自2020年3月1日开始。
违反禁放的法律责任: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奖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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