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木业信息网
编辑:春天
时间:2021-02-20
导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类别。《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是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条例》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三是加强排污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 [国内]“山东省轻工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造纸质检员)”计划于9月举行
- [国内]多重考验下,中国经济“稳”字难得
- [国内]中国造纸协会权威发布:《造纸行业“十四五”及中长期高质量发展纲要》
- [国内]关于取消举办2021“中国造纸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 [国内]【头条】发改委:到2025年废纸利用量达到6,000万吨,鼓励旧书交换使用
- [国内]【数据】四川省造纸行业2020年生产经营情况及2021年规划发展
- [国内]【权威】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造纸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 [国内]11家造纸企业入选轻工业二百强名单,晨鸣、玖龙、华泰列造纸行业三强
- [国内]2020上半年全国造纸及纸制品业营收突破5500亿
- [国内]台湾2019年进口废纸量创23年来新高
栏目分类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